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□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 曾剛借助“杠杆化運作”和“期限轉換”為社會提供所需的流動性,儲存是銀行最基本的功能之一。這也意味著,流動性風險是銀行與生俱來的難題。次貸危機的爆發與升級,在很大程度上與金融市場波動所引發的流動性衝擊密切相關。也正因為此,危機爆發以來,強化金融機構的流動性風險監管已成為國際共識,並在新巴塞爾協議中得到了充分體現。在中國,今年6月末的一次意外事件,引發了國內外對中國銀行業流動性問題的廣泛關注,有關“錢荒”的各種傳言甚囂塵上。如何推進中國銀行業的流動性監管,一時間也顯得尤為迫切。充分吸收BCBS最新進展從2010年底,中國銀監會便開始著手新巴塞爾協議的實施,流動性風險監管也是其中一個重要的內容。2011年10月12日,中國銀監會發佈了《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(試行)》(徵求意見稿),但由於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(BCBS)有關新流動性監管指標的爭論一直沒有定論,徵求意見工作並未形成最終的正式文件。隨著2013年1月,LCR(流動性覆蓋率)的調整告一段落,以及6月末中國銀行間市場所發生的流動性風波,繼續推進銀行流動性監管的工作再次被提上日程。2013年10月11日,在時隔兩年之後,中國銀監會再次發佈《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(試行)》(徵求意見稿)(以下簡稱“新《管理辦法》”),充分吸收了BCBS最新的工作進展,並結合了中國銀行業近期發展的一些新趨勢。第一,新《管理辦法》充分吸收了BCBS的最新工作成果。首先是考慮到BCBS針對淨穩定融資比率(NSFR)的調整工作還在進行當中,新《管理辦法》將其暫時排除在外。這樣一來,與2011的徵求意見稿相比,強制性監管指標從四個減少為三個,即流動性覆蓋率、貸存比和流動性比率。其次,新《管理辦法》吸收了BSBC對LCR中合格優質資產範圍的調整,同時也允許銀行在壓力條件下LCR比率低於100%;第三,採納了BCBS放寬LCR達標期限的安排,原則上允許銀行在4年內分期達標。不過為與已�動的資本充足率監管實施進度保持一致,中國銀監會所規定的達標期限為2014年至2018年,比BCBS的規定提前一年。第二,新《管理辦法》根據中國銀行業的現狀,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。6月末的流動性風波,在一定程度上暴露銀行部分創新業務可能引發的流動性風險問題。為此,新的《管理辦法》,在計算流動性覆蓋率時,對同業業務採用了較高的現金流出係數和較低的現金流入係數,同時也對理財等表外業務進行了考慮,以便更準確地反映銀行的流動性風險。此外,流動性覆蓋率還考慮了壓力情形,這有助于提高流動性風險管理和監管的前瞻性。第三,新《管理辦法》根據銀行大小的不同,制定了差異化的實施方案。巴塞爾協議的對象主要為國際大型銀行,所涉及的監管標準相對複雜,是否適應于中小型的銀行,一直都存有廣泛爭論,新提出的流動性監管指標亦不例外。主流的觀點認為,中小銀行的業務相對簡單,過於嚴格的監管標準在經濟上並不合算。新的《管理辦法》顯然接受這一觀點,在流動性覆蓋率方面,只要求資產在2000億上的銀行採用,其他銀行暫不受該指標的強制性約束。第四,在引入LCR的同時,新《管理辦法》保留了貸存比指標,但表示要對其進行適度優化。近年來,對貸存比指標的批評日益增多。的確,在銀行業務日趨多樣化的情況下,貸存比已難以反迷你倉銀行真實的流動性狀況,而且在實踐中還造成許多扭曲。不過,考慮到貸存比指標是《商業銀行法》所規定的監管指標之一,難以在短期內取消。而且,在新監管指標(LCR)的有效性尚待檢驗的情況下,完全放棄貸存比管理,或許也不利於整個體系的穩定。更可行的方案,是根據實踐的需要,對貸存比指標進行適度的優化,比如對存貸款的範圍和計算方法進行適當調整等,使之更符合銀行業務和流動性風險發展的現狀。流動性監管制度遠非完善從某種意義上講,統一的流動性監管是新巴塞爾協議最為重要的創新。在過去兩年中,經過多次的磋商、修改後,基本框架已大體形成。當然,也需要看到的是,作為一個全新的嘗試,流動性監管指標和制度都還遠非完善,在未來的實踐中,或許還存在不少變數,需要提前做好研究和預案。一是從國際層面來看,監管規則的修改遠未結束。截至目前,BCBS有關兩個流動性監管指標的修訂工作遠未完成。LCR雖暫告一段落,但仍有進一步調整的可能,特別是在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的界定方面,還需要各國銀行監管部門與中央銀行(主要是在監管權分立的國家)的合作與協調。而在NSFR的修訂上,達成初步的一致或許都還需要相當長的時間。而且,作為全新的監管要求,兩個流動性指標存在的問題或許要在實施以後才能暴露出來,屆時,實踐中的反饋也有可能導致新一輪的修訂。二是從國內層面來看,監管規則也有進一步變化的可能。首先,新《管理辦法》的核心目的是推動新巴塞爾協議的監管要求在中國實施,這意味著,隨著國際監管規則的變化(不論是LCR還是NSFR),國內的規則或許都需要進行相應的補充和調整;其次,與國際規則主要依靠LCR和NSFR不同,中國版的流動性監管規則還包括國內已有的強制性標準(如貸存比和流動性比率)。這些指標之間是否會存在衝突?還應認真研究。筆者認為,基於複雜業務架構的LCR和基於極簡單業務架構的貸存比之間,很可能出現不一致的現象。這會對銀行的行為以及實際的流動性狀況產生怎樣的影響,還需要在實踐中去證實,並對監管體系作進一步的調整、優化,以促進不同指標之間的協調。三是需要密切關注和研究流動性監管實施的宏觀效應。考慮到流動性管理對於銀行的重要性,流動性監管強化必將對銀行業乃至宏觀經濟產生深遠的影響。主要從兩個方面考慮,首先是對金融結構的影響。流動性監管規則強調對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持有,在現有的規定中,這類資產主要包括現金、中央銀行存款以及主權債務等。新的調整雖納入了部分信用等級較低的證券,但其可計入的規模有限(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中,二級資產占比不得超過40%,其中,2B資產占比不得超過15%)。這種限制有可能加大銀行對高等級債券的需求,扭曲金融市場價格,增加普通企業部門(尤其是中小企業)融資的難度。其次,是對經濟整體流動性的影響。流動性風險產生的根源,源於銀行的流動性轉換功能,這也是銀行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手段。反過來講,監管的強化,在降低流動性風險的同時,必然也會限制銀行向社會提供流動性的能力。這對提高金融市場乃至整體經濟的流動來說,或許並不是一個好消息。監管強化與效率之間的權衡,在流動性監管實施中同樣存在。監管缺失可能引發較大的潛在風險,但過於嚴格的監管,同樣不利於經濟的發展。正因為此,在新規則最終確定和實施的過程中,監管部門應保持足夠的審慎,並充分吸收來自各方的爭論和意見。self storage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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